(寫於2021年基督徒合一主日前夕)
梁逸軒博士
(美國韋柏崇拜研究學院崇拜學博士
香港聖詩會事務發展委員會書記
粵語基督教合唱資源庫創辦人)
TLDR重點:(全文閱讀需時8分鐘)
- 沒有教會想在版權上失見證。
- 版權條例本身有缺陷,有利機構不利個人。
- 法例賦予教會除了複製歌譜外,在免費及收費場合演出、展示等權利。
- 音樂人主要收入,暫時仍是教學和演出。
- 不要被商業世界所引誘,音樂業界頂層與底部收益可以是天壤之別。
- 求上主繼續引導教會與音樂業界發展,帶來合一、雙贏局面。
近日成立的基督教音樂發展聯盟(Christian Music Development Alliance, CMDA),與香港流行鋼琴協會(Poppiano.org)因版權問題,吵得沸沸揚揚;最特別的是吸引了數十個聯署音樂機構單位(撰稿時仍未包括個人及傳統聖樂、及出版社),似乎屬於基督教流行音樂界(Christian Pop)的大「曬冷」。
雖然可以預期到雷聲大雨點小,面對實際法律操作時,肯定因為各類原因(包括取證困難、律師費、各團隊目標不一致、部份團隊根本不是受害者等)而導致不少機構卻步。不過在我看來,雖然目標是版權,但卻帶來了局部的合一,我個人從未見過經常「同行相輕」的基督教音樂界如此團結。但是此事反映了基督教音樂界,對於作品版權的重視;但倒過來看,更表明了有關網站於基督教版權壁壘下的灰色地帶,為不少教會提供了亟為需要的作品歌譜(雖然牟利並不合適)。
遊戲「鄙視鏈」:從電腦遊戲的正版化說起
我是一個電腦遊戲玩家,小時候買翻版碟最厲害試過100元13隻。這些翻版的遊戲,在未有寬頻網絡世界時,成為了我接觸遊戲的良方。當時不是沒有正版遊戲店,但是遊戲不新,而且價格高昂,根本不是一個初中學生能承擔。
電腦遊戲產業(甚至軟體)一向痛恨盜版,有許多人各施各法去對抗盜版問題,如加密方式、網上認證、甚至專門發佈一個假的翻版種子源,去影響下載盜版的人。在遊戲界更有一條「鄙視鏈」,主機(PS/Xbox)玩家>電腦單機玩家>網遊玩家>手機遊戲玩家;正版玩家也看不起盜版玩家的情況。
在網絡興起以後,遊戲界開始出現不同的論壇,讓人下載最新鮮的盜版內容。也有專門的團隊去破解一些最新的遊戲加密,以顯示他們的技術高超。這些網站和團隊至今仍然在,繼續在破解不同的遊戲。
各人下載遊戲的原因不一,有的是貪其免費,有的是發現它們比實體出版的更新更快;有的則是因為沒有銷售渠道。但在Valve公司開設的Steam出現,加上遊戲群體年齡成長以後,整個氣氛出現改變。
Steam和其他遊戲銷售平台的出現,讓玩家可以有一站式購買、評論、分享甚至修改遊戲(steam workshop)的地方。同時,業界開始出現DRM-Free (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,如GOG)的作品,以回應玩家厭惡加密影響遊戲體驗。而當遊戲群體年齡成長以後,許多人願意支付金錢購買遊戲,更有一批人喜歡購買重製版的陳年遊戲,以重溫童年時的美好體驗,漸漸為整個遊戲界帶來正面的發展。
CMDA千萬不要只搞DMCA
教會音樂產業界,其實面對和遊戲界一樣的情況。群體使用翻版,缺乏一站式購買和正版授權空間,業界利益壁壘,最終導致雙輸等等,但可惜的是,教會音樂界近年只著意追討版權的金額,就像美國機構不斷運用DMCA (數字千年版權法,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)維權,甚至出現有些網站以打官司控告人維生(如科技公司經常出現的專利權官司),讓普遍教會以恐懼犯法的角度來提高版權意識,卻少有以創意推動版權事務繼續發展。
基調:調整過高期望
首先,我們要定下基調,就是教會界絕對喜歡/享受/需要(請你自己定義)站在道德高地,沒有人想在版權事務上失見證;其次,我們要知道版權條文上,受益者通常都是大公司和大機構,獨立音樂人較少受惠;第三,版權和創作衍生的收入並不是音樂人主要的收入,主要的收入是在教學和演出(教會業餘音樂人更難);第四,音樂業界與娛樂業界一樣,金字塔頂端與底部的收益,可以是天壤之別。
建議一:正面引導,無須口誅筆伐
現在在基督教音樂界中,尤其是前線創作人,看見自己的作品被無償分享,有些人為天國拓展的緣故感到欣喜;有一些人則為自己的作品被流傳,而自己未有被知會/未有收入,而感到沮喪,甚至對教會「不尊重版權」而感到失望。
我理解音樂創作有價,這些是前線全職音樂人艱辛而成的果實。他們與業餘人士不一樣,音樂的收入能夠為他們帶來一定收入,能夠影響他們有更多創作。但是,使用「鄙視鏈」形式去攻擊所有查詢版權問題的人,甚至因為正版和翻版之爭站在道德高地,其實只會人覺得版權持有人缺乏基督徒的愛心,對金錢錙銖必較。積極引導和幫助教會,甚至參與教會聖樂/崇拜部門,讓教會制定合適的預算支持音樂人創作和發展,可能比經常「放負」更有意義。
建議二:版權制度亦有缺陷,不應過度依賴
如上文所述,版權條文往往得益者是大機構。我試過被人徵收90年前作品的費用,也試過全教會已購得每人一本詩集,但版權機構仍要堅持收費;我更經常被南美洲的版權機構,在YouTube上追討數百年前傳統聖詩的版權!但最多的經驗是,我經常收到版權的查詢,但那些歌曲的版權並不屬於我,而負責的同工求助無門,想付錢也沒有人願意收取。
在美國的版權發展中,要讓作品跌落公眾領域(Public Domain)被有心人操作下,變得越來越複雜(https://copyright.cornell.edu/publicdomain),而隨著大出版商鼓動立法機關不斷修正法例、加上不斷的版權更新操作,版權已到達近百年的長度(參附圖)。而香港的版權法例比較簡單,主要是創作者死後五十年或匿名作品創作後五十年(香港法例528章《版權條例》,https://www.elegislation.gov.hk/hk/cap528)。
美國版權制度(假設作者35歲創作,終年70歲)
時長延及終身的版權制度,在急促轉換的社會中並不利於創作,於是業界開展了共享創意(Creative Commons)的方案,不同的條件容許創作者在署名、商業使用、修改創作中有不同的發展;也有很多人為了避免版權申索(尤其是網上影音平台),開始使用無版權(Royalty Free)音樂,但最有趣的是,因為大機構的壟斷和濫用,這些創作人仍然面對著版權申索的要求。
當然,大部份現代作品仍不在公共領域或共享創意領域;美國教會亦有不同的版權機構,覆蓋歌譜複印、展示歌詞、網絡串流等不同需要,成為了完善的基督教音樂產業。而在香港方面,版權條例賦予「主要宗旨屬慈善性質,或是關於宣揚宗教,或推廣教育或社會福利」的團體,可以豁免在「表演、放映或展示或播放作品」的版權,甚至只要因為入場費收益「純粹是運用於該會社、社團或組織的目的」均可豁免版權費的徵收。(255條)
所以簡單來說,在免費聚會(如主日崇拜)或收費聚會(如籌款音樂會中)現場頌唱,甚至展示歌詞都屬於可以豁免的元素,而網絡串流由於太新,存在於灰色地帶;複印歌譜則不屬於豁免範圍。所以某程度上,只要不複印歌譜(或具備足夠夠歌譜,或背誦歌曲),具有慈善團體豁免(俗稱88牌)的教會使用基督教音樂,基本上並無版權法律責任,教會音樂界深深關注的版權費問題,只屬於道義責任,暫時並不受法律保障。
因此,在雙方都不是最理解法例的情況下,版權有時會構成道德綁架。我認為教會絕對願意尊重版權,但版權本身已經是漏洞頗大的制度,同時大部份弟兄姊妹未必太理解版權的條文,也不會隨時有律師協助處理問題,最後有關版權的事情都變成爭執,導致雙方均進退維谷,寸步難行。
建議三:建立合一的基督教音樂平台
香港教會正正缺乏如上文所述的Steam平台,令教會幹事經常為申請版權疲於奔命。在英美各國有許多購買歌譜的平台(傳統音樂有購譜網站如SheetMusicPlus/JWPepper,現代音樂則有CCLI SongSelect),一站式解決使用這的煩惱。
基督教音樂界有責任減輕教會同工的煩惱。一個合適的基督教購譜平台,需要包含購買作品、規劃崇拜、版權申報、介紹新作,甚至舉辦活動推廣教會音樂等等功能。另外,香港音樂界需要邀得專業會計,甚至精算行業的弟兄姊妹,計算一個可以讓機構、傳統出版業、個體戶創作人均能夠受益的平台,起碼讓已經獲得版權收入的群體因為網絡的拓展而可以有更多收入,而以往未有收入的個體戶,也會因為推廣以後利益均沾。
在機械性重製授權(Mechanical License)下,美國創作者每一份複製歌譜,可以獲得$0.091美元(約0.75元港幣);而部份香港的基督教音樂機構,則在賣譜、運營網絡收入過程中,最多收取創作人50%的收入,甚至更多創作人一筆過奉獻/賣斷給給機構,放棄了一切後續版權收入。規劃過程中,必須平衡中央平台、音樂人、教會能負擔的價格,讓三者都有合適的收入,也有利於整個音樂產業的發展。
合一的道路是舉步維艱的。我可以預期,平台將會面對成為「大台」的隱憂,因為每位藝術家都有他們的獨到見解,而不同的意見後來漸漸會成為對於既有建制的批評,平台運營者一方面要具有公信力,二需要如履薄冰,盡力在金字塔頂與底的巨大差距下,忠心而且有見識地平衡各方的需要。
建議四:需建立健全的基督教音樂產業
音樂人曲高和寡,有時總是覺得對牛彈琴,難以高山流水琴瑟和諧。但如果要拓展整個音樂產業,需要引入更多輔助產業人員。無論是處理音樂版權的文職人員、或者是數碼營銷推廣人員,最重要是「同有一個心志,站立得穩,為所信的福音齊心努力」(腓1:27)。
有時音樂機構的兩難之處,就是一方面售賣商品,另一方面則請求奉獻。對於已購買商品的人來說,他們會覺得自己已經購買支持,就不會另外奉獻。我自己試過參與一個在深灣遊艇會的籌款餐會,餐券已需一千元,而據說成本已達九百元。籌款單位最初期望召集教會賢達,能夠帶來更大額的奉獻,可惜最後因大家已支付如此高的餐費,繼續奉獻的動力(如拍賣貴價物品)不強,最終該籌款單位鎩羽而歸。
希望音樂人能夠放下成見,放下彼此之間的比較和攻伐,拉闊單打獨鬥的創作模式。而在宏觀看來,特別是部份已經藉著版權和產品帶來一定收入的群體(如出版社/音樂機構),希望他們能夠為了其他的弟兄姊妹,放下自己持有的獨立版權營運模式。基督教音樂界需要建立一系列中立的的創作展現平台(例如CantonHymn)、新聞資訊/網絡營銷平台(例如Hypersonic Lab)、中央售譜平台(例如粵語基督教合唱資源庫)、版權協調平台(例如WorshiPool)、甚至不擁有自己版權的演出平台(例如香港聖詩會聖詩頌唱會)等等,讓整個行業能夠相得益彰,相生相長。
寫在最後:福音養生,可能奉獻才是正途
在歷世歷代中,從事音樂和藝術的人,大多生前潦倒,死後揚名。不少藝術家,在整個創作生涯中,都仰賴贊助人(Patron)持續的「課金」,而在文藝復興時期前後,教會和皇室則是藝術界的最大金主。另外,我也特別記得名畫家梵高生前,名氣不彰,但死後卻因有姪兒的用心經營,最終揚名立萬。
今天流行音樂產業和娛樂業界的渲染下,教會音樂人也不免受到影響,部份弟兄姊妹希望在教會的音樂事奉,能夠和商業路線一樣,獲得相應的收入。不過,在事奉中,如果失去了金錢就放棄使命,放棄創作的話,那樣可能就像上帝和瑪門本末倒置。
我教會的司庫經常說:「如果信徒做好了他們的十一奉獻」,教會是絕對不會赤字的。作為信仰的事工,回歸分享異象、動員弟兄姊妹身體力行奉獻支持的基本步,經常仰賴上帝的供應和引領,我深信健康的事工,就能夠帶來健康的作品,也能夠讓弟兄姊妹心甘情願的奉獻支持。
希望教會能夠以正能量驅動教會版權業務的發展,教會音樂界有責任為教會舖平道路。但音樂人也不要期待版權是解決一切的萬應靈丹,如果你TLDR(Too Long, Didn’t Read的話,請你記著本文的五個前設:
TLDR重點
- 沒有教會想在版權上失見證。
- 版權條例本身有缺陷,有利機構不利個人。
- 法例賦予教會除了複製歌譜外,在免費及收費場合演出、展示等權利。
- 音樂人主要收入,暫時仍是教學和演出。
- 不要被商業世界所引誘,音樂業界頂層與底部收益可以是天壤之別。
- 求上主繼續引導教會與音樂業界發展,帶來合一、雙贏局面。